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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住持起诉索要借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2:00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本市社会科学院一退休干部为筹备赴美个人画展,向安徽省九华山一禅林女住持借款20万元,但该款一直未还。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在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之外,还判决其酌情给付原告4500元经济补偿。

  年届七旬的原告田某是安徽省九华山一禅林女住持,被告马某是本市社科院一位退休干部,双方系朋友关系。1999年,马某为筹备在美国举办的个人画展,向田某借款20万元
。由于双方彼此信任,田某并未要求马某出具任何借款手续。但是,马某借款后却长时间没有偿还欠款,田某遂于2000年9月找到马某,要求其出具借据。在田某的要求下,马某为其出具了借款手续。但此后,马某仍不能及时偿还借款。2002年10月,田某再次要求马某为她出具了借据。此后,田某多次向马某催要借款,但马某仍未还款。在此情况下,田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马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6.3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马某辩称,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他曾对原告管理的禅林进行过多次投资,并对原告本人给予了多方面的关照。多年来,他曾送给原告多幅价格很高的字画,双方关系一直很好。马某称,因目前确实有一定的经济困难,故请求原告允许他分期予以偿还。对于原告要求他偿还借款利息的请求,马某认为,在向原告借款过程中,原告并没有提出过该要求,且双方对此亦未进行过约定,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其偿付借款利息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出国开办个人画展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负有偿还借款之义务。被告以确有困难为由请求分期偿还借款的主张,因原告不予认可,故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相应利息的诉请,虽然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过催要的主张,由于原告未举证证实催要的具体时间,故法院也无法确认其催要的具体时间。现考虑到被告长时间占用原告资金未予偿还的情况,法院认为应根据情况酌定被告给付原告一定补偿为宜。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付原告4500元作为对占用原告资金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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