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今日集中销毁管制刀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4:35 中国广播网 | |||||||||||||||||||
管制刀具正被运往大铁炉中进行融化 中广网北京8月15日消息(记者王业丰 实习记者康怡) 今天早上,北京市公安局在首钢炼铁厂对收缴的5000多把各类管制刀具进行了统一销毁。“北京市公安局集中销毁非法
待销毁的各类管制刀具
公安人员正在清理收缴的管制刀具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从6月起,组织开展为期四个月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专项行动。北京市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在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领导下,经过北京市各级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自开展以来,取得显著成效,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参与意识显著增强。 据北京市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处长钱进介绍,从六月以来,北京市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宣传发动,广泛的收缴和侦察办案,截至8月14号,共收缴了各类的危险物品炸药959.9公斤、雷管3770枚、枪支492枝、管制刀具6983把、弩26把。今天这里进行集中销毁,是为了表明公安机关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坚决打击涉及危险物品刑事犯罪的坚强决心,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拒绝和远离危险物品。
工作人员正将管制刀具投入到铁水中融化
管制刀具融化后将装入这个鱼雷罐 公安机关提醒管制刀具制造、销售企业和广大市民,制造、经销管制刀具须经公安机关备案,并建立购销登记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管制刀具,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州、自治区、自治县)销售和佩带。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条款处理。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链接: 2006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规定》,对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做了具体和细化。该《认定规定》明确规定,三棱刀和刀身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的匕首、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及其他刀身长度超过120毫米(包括120毫米)且刀尖角度在60度以内的各类刀具,一律认定为管制刀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