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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外车辆被盗物管判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7:37 深圳晚报

  停车场外车辆被盗物管判赔15万

  车主称泊车征得物管人员同意,一审判物管承担七成责任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业主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外被盗,物业管理公司也要承担责任吗?在这样一起纠纷中,龙岗的一家物管公司一审就被判决要承担70%的责任,因为法院认为
当时业主将车泊在停车场外征得了物管值班人员的同意。一审判决后,物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当事双方的代理人出庭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

  业主车被盗引出索赔纠纷

  这起纠纷中被盗的是一辆2003年购买的本田车,车价加上购置税共计28万余元。今年3月9日凌晨,车主魏先生夫妇驾车回到住处龙岗区中心城新亚×花园,当时没有将车停进停车场,而是停在小区内会所后面的小路上。魏先生称当时因为停车场内的停车位满了,所以在征得物管工作人员同意后,才将车停在小区内小路上。第二天下午,魏先生发现自己的车被盗了。

  车辆被盗后,车主魏先生认为物管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们泊车时询问了值班保安,保安称将车停在此处没事。协商未果,魏先生一纸诉状将物管公司告到法院。

  是否存在保管关系引发争议

  物管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管公司认为自己与魏先生之间并不存在这一关系,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能够确认物管公司对被盗车辆负有保管责任,因此魏先生不应该向物管公司索赔。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法院认为,魏先生家人是在停车场车位不足、且征求物管工作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将车停放在小区里,虽然没停放在专门停车场,但物管工作人员并无反对、制止或警示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时,魏先生每月固定交纳停车管理费,他和物管公司之间已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据此法院认定,被盗车辆经物管工作人员同意泊在小区内非专门停车位置,物管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是车辆被盗的主要原因;同时,魏先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物管公司应承担车辆损失的70%即赔偿15万余元(经折旧),魏先生承担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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