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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就收物管费业主两年拒接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2:14 重庆晚报

  我市首例业主叫板交房就收物管费“潜规则”一案昨日开庭

  接房因拒交物管费,房屋两年未接到,业主张晓艳为此起诉开发商违约,要求赔偿违约金23万元。昨日,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市首例业主叫板交房就收物管费“潜规则”一案。

  拒交物管费接不到房

  据杭州市民周训嘉称,他女儿张晓艳在2003年4月29日看中了解放碑一楼盘一套121平方米房屋。随即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约,并缴清全部购房款74万余元。2004年9月2日,他们接到这个房地产公司的接房通知。

  周训嘉称,当他和女儿前去接房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到指定的物管公司办理交接房手续。随后,物管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要按每平方米3.2元标准预收3个月物管费,才能把钥匙交给他们。

  “接房后享受了服务再交物管费,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周称,既然没接房就不该交物管费,于是拒绝接房。

  业主叫板“潜规则”

  周训嘉称,为帮女儿接房,他往返杭州和重庆8次,但每次都要求他先交物管费再接房。周认为开发商此举侵权。

  周训嘉说,经过他打听,交房时收物管费在重庆、杭州等地都很普遍,可以说是房产行业的“潜规则”。他和女儿为此决定打一场公益官司。

  昨日,这个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称,他们3次发函通知业主接房,并书面通知业主办理接房手续时应交纳物管费、维修基金、契税,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同时,他们和物管公司签订了前期物管合同,约定业主应在接房之日起交纳物管费。如果他们发出交房通知,业主不是因房屋质量问题而拒绝接房的,或者业主在约定时间未接房的,业主要从通知接房那天起计算物管费,并由物管公司直接收取。该合同表明业主接房时就该交物管费。

  “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潜规则”被指违法

  就交房收物管费情况,市物业管理协会李秘书长称,交房收物管费在业内很普遍,也算是业内不成文的规矩。因交房和物业管理是一个连锁反应,他认为这种做法并不违规。

  但张晓艳的代理律师贺天强称,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交房就收物管费的“潜规则”明显违背了这条规定,是开发商将交物管费的附加条件强加于业主。而购房合同并未约定任何关于物管费的条款,该合同也与物管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开发商交房和物管收物管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是将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转嫁给了物管公司,属于侵权。

  记者罗彬实习生吴杰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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