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万元货物丢失只赔250元 托运单有霸王条款嫌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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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2:58 广西新闻网 | |||||||||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杨建林 南宁市的顾客委托南宁的货运服务部送货,最后货物丢失,顾客却要跑到柳州市立案起诉。这个曲折过程虽然符合法律规定,却让当事人很“受伤”。8月14日上午,南宁市利安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纳公司”)总经理郑女士带着律师风尘仆仆赶到柳州市柳南区法院,交纳诉讼费。法律人士指出,这起官司带有典型性,反
顾客:近2万元耳机“丢”了 利安纳公司主要代理世界知名品牌耳机。今年6月20日,一位客户与南宁市利安纳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价值1.9万余元的高级耳机,并要求公司在10日内送抵柳州市。当日,这位客户还向公司交纳定金3800元。 6月26日,南宁市利安纳公司总经理郑女士将耳机用箱子包装好,来到南宁市翁氏八达物流服务部准备托运。据郑介绍,服务部工作人员简单询问几句,开好托运单并让郑签字,整个托运过程就结束。“前后不超过两分钟,对方没有询问我是否是贵重物品,也没有提醒我保价。” 两天后,利安纳公司接到在柳州销售点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称没有收到耳机。郑感觉不对劲,立刻与物流服务部联系。当日下午,工作人员答复称,在运输过程中,耳机被盗走了。 郑于是找到物流服务部索赔。对方提出,郑发货时没有提出保价,按照托运单背面的条款,只能给予运费5元的50倍,也就是250元来赔偿。几经周折,物流服务部最后把赔偿金额提高到1500元,但由于货物价值与赔偿金额差距太大,郑始终没有同意。此外,郑损失的不止这批耳机,由于没能在客户规定的时间内送货,利安纳公司被迫向客户双倍返还定金7800元。 更令郑气愤的是,她仔细研究托运单后顿时愣住,上面明确要求:双方发生纠纷,应向柳州市柳南区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开庭、领判决书……我每次都得专程跑来柳州,这太影响生意了!” 货运方:按规定赔偿250元 8月15日下午,记者通过电话,与南宁市翁氏八达物流服务部安损部主管杨先生取得联系,了解耳机丢失的情况。杨承认,利安纳公司的货物的确被盗。“当时,货车刚行至邕宁县就被小偷割破盖住货物的篷布,有8件货物被盗走,总价值8万余元!”另一方面,杨强调,郑女士来发货时,发货点的墙壁上已经明确写明“贵重物品请参加保价运输”,托运单的背面也有详细条款,说明物流服务部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是郑并没有主动要求保价,我们只能按照托运单上的条款实施。” 杨先生还介绍,目前,对于货物丢失后的赔偿问题,广西的货运行业还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都是按运费的10倍至20倍赔偿,我们赔偿50倍,算是比较高的了!”杨指出,郑的索赔要价太高,物流服务部无法接受。 于是,8月14日,郑来到柳州,向柳南区法院起诉,索赔1.9万元的耳机及相关损失7800元。 法律人士:托运单有“霸王条款”嫌疑 采访中,记者多次询问南宁市翁氏八达物流服务部与柳州知名物流企业——翁氏八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关系。杨承认,物流服务部是翁氏八达在南宁的分公司,“南宁发生的一切纠纷都会上报柳州总部”。由于公司总部位于柳南区,该公司才在所有托运单上注明要到柳南区法院起诉。郑女士的律师承认,物流服务部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郑认为,物流服务部是按托运单上的赔偿标准,而不是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这样的规定明显属于“霸王条款”。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超指出,托运清单上的争议,其实折射出一个比较尴尬的现实:目前,国家没有对物流配送制定详细规定,法规上存在盲点,而对不保价货物丢失的赔偿约定,基本都是参照《邮政法》执行。但现代物流的快速发展,已远非多年前制订的一部《邮政法》所能涵盖,所以实际操作中产生不少纠纷,这起官司折射出目前货运行业的“软肋”。编辑:王香菊作者:杨建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