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收费将由企业业主协商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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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3:30 深圳特区报 | |||||||||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9月1日起实施 物管收费将由企业业主协商确定 【本报讯】(记者谭建伟通讯员邱文王耘)物业管理收费取消政府定价了,您该交多少物管费?
如果属于住宅物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您与物管企业协商确定;属于非住宅物业,就完全由您与物管商量着办。这是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的《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规定”是由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昨天下午,上述部门的有关领导就这份文件进行了解读。 首次引入包干制收费形式 现行政策中,深圳的物管服务收费均是采用佣金制(与薪酬制一致),“规定”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规定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的计费方式,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由物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计费方式,“规定”首次引入包干制收费形式,丰富了我市的物管收费模式,业主与企业间有了更多选择。 对强制性收费设禁止条款 “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强制性收费设立了禁止性条款。即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增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强制性服务项目实行强制收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取消小区评优收费上浮规定 新政策取消了对获得优秀、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收费标准上浮的原有规定,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对取得国家、省、市各级优秀、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称号的,其收费标准不得在原收费标准上另行上浮。 政府开发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并轨,明确其收费也适用此次出台的“规定”。 开发商未及时交楼须交物管费 新政策对现行法规政策未予明确、但物业管理实践中急需明确的有关问题做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物业管理费的交费人。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二是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计费面积。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三是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费起始时间。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自业主入住之日起开始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自首个业主入住之日起全额交纳。 年底前出台住宅物业政府指导价 本次出台的新政策没有公布住宅物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据了解,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已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调查工作,待成本调查完成后将拟定政府指导价标准,并争取今年年底前出台住宅物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 新政策已在深圳市政府公报、红盾网(www.szaic.gov.cn)上公布,可通过查阅政府公报或登陆红盾网了解政策的详细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