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先签“文明协议”再办“狗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4:0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8月15日讯(记者 季耀昆)养犬管理“放权”到居委会是否可行?如果“放权”,居委会又将如何操作?今天,市人大召开市中区市民座谈会,与会代表建议,养犬人办“狗证”前要先与居委会签订协议,确保文明养犬,否则将不准其办“狗证”。

  “由于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没有处理权,在面对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时,通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提到将养犬管理“放权”到居委会,四里村街道办事
处党工委书记韩立海提出了自己的顾虑。根据《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代表们均认为该条款出发点不错,但由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只有调解权而没有处理权,如果作为解决纠纷的主体,难免在操作中遇到一定困难,因此建议将条款改为“协助主管部门处理纠纷”更便于发挥作用。

  怎样将养犬管理权力较好地“下放”到居委会?对此,市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聚春出了个好主意:养犬管理条例中应该规定,养犬人要先与所在居委会签订养犬协议,确保文明养犬,然后才能办“狗证”。李聚春提出,养犬人与居委会签订了“文明养犬协议”,居委会工作人员处理因犬引发的纠纷时就有了依据,同时也会给社区居民以自律。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