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文明协议”再办“狗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4:00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8月15日讯(记者 季耀昆)养犬管理“放权”到居委会是否可行?如果“放权”,居委会又将如何操作?今天,市人大召开市中区市民座谈会,与会代表建议,养犬人办“狗证”前要先与居委会签订协议,确保文明养犬,否则将不准其办“狗证”。 “由于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没有处理权,在面对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时,通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提到将养犬管理“放权”到居委会,四里村街道办事
怎样将养犬管理权力较好地“下放”到居委会?对此,市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聚春出了个好主意:养犬管理条例中应该规定,养犬人要先与所在居委会签订养犬协议,确保文明养犬,然后才能办“狗证”。李聚春提出,养犬人与居委会签订了“文明养犬协议”,居委会工作人员处理因犬引发的纠纷时就有了依据,同时也会给社区居民以自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