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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事故不属“交通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4:11 新京报

  司机在地下车库将保安员撞死,车辆保险公司拒付赔偿金成被告

  本报讯(记者温薷通讯员常亮)一名司机在地下车库将保安员撞死,获刑3年。该司机所在单位要求保险公司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支付赔偿金时,保险公司认为地下车库不属于交法规定的“道路”而不予支付。昨日消息,司机所在单位起诉保险公司案已被东城法院受理。

  肇事司机于某所在的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全起诉称,2005年2月23日,该公司司机于某驾车外出办事时,在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车库的封闭行车道内向外行驶时,将保安员撞死。事故发生后,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额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0万元。

  陈福全说,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赔偿。因此,陈福全向北京市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要求,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地下停车场出口处,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华安公司辩称,并据此认为本案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此外,被告认为事故发生后,致害人有逃逸行为,后被抓获归案,应视为保险合同中被告责任免除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据悉,东城法院将于下周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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