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专业人士称调整不会降低养老金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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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5:37 三秦都市报 | |||||||||
职工养老保险金是企业职工退休后最重要的养命钱。日前,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省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日益完善。针对我省养老保险新政,部分读者昨日还致电本报询问他们关心的热点问题,新政是否会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新办法与老办法怎样过渡等问题读者最为关注。 个人账户规模下调不会降低养老金水平
根据新政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有读者针对此担心,将来到退休时其养老金水平会不会受到影响,比如待遇降低呢? 对此,专家说新政调整个人账户缴费规模,是为了做实个人账户,其并不会使个人养老金水平降低。相反,新政鼓励多缴费的规定,会提高相关多缴费职工的养老金待遇。 老办法如何过渡到新办法 对于新办法规定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的计发方式,有很多市民还存在比较模糊的认识。 针对此,有关人士介绍说,新办法接替原办法将需要5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这期间将依据参保时间不同采取不同的计发方式。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的,差额部分有关部门将予以补齐;新办法高于原办法计发的,高出比例按核定发给;2006年退休的,按20%核定发给;2007年退休的,按40%核发,以后逐年增加20%,到2010年,按100%核发,2011年1月1日起完全将按新办法执行。 养老金调整“三大焦点”解读 面对新出台的养老保险新政,很多市民还存在诸多疑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权威人士昨日解读该新政时称,养老金新政不但扩大了养老保险覆盖人群,而且鼓励职工多缴保费,从而到退休时可多受益。 解读一:多缴保费多领养老金 养老金新政最大的变化就是做实个人账户,鼓励参保职工多缴保费,从而退休时享受更多的养老金待遇。新政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除了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外,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被列为重要参数。即改变过去单纯依据缴费水平的计发办法,而将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因素也纳入计发办法。 其具体规定为: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其养老金;对缴费15年以上的,按每多一年多发给1%的办法发放养老金。对于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退休可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存额;以个人身份参保不满15年缴费的,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可一次性领取,若继续缴费满15年的,也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专家支招:参保职工尤其是个人参保者,要尽可能缴费满15年,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延长缴费年限,这样在退休时将可以多领养老金。如果是新参保职工,按每月1000元的8%缴费20年,退休后每月可领824元的养老金,缴费30年退休后每月可领1238元养老金。 解读二:“老中新”养老金大有不同 新政对《实施意见》实施前(2005年12月31日)退休的“老人”,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中人”,以及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新人”,在养老金计发上都作出了最新的不同规定。 “老人”计发办法:按原来规定发给其养老保险金,同时如遇调整,这些人的养老金将按规定增加待遇。 “中人”计发办法:这些职工缴费满15年的退休金为:月退休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调节金。 “新人”计发办法:这些职工缴费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放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高低、退休时间早晚挂钩。其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专家支招:对于“新人”要尽量增加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对于“中人”则可以在延长缴费年限和推后退休时间上考虑,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享受“多缴多得”的新政优惠。 解读三:企业在职者都可享受养老保险 新政另一个最大变化就是,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人群。根据规定,全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在职的农民工不论其工作是否满一年,都要参加养老保险。对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口。 另外,新政对城镇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将设置5年过渡期。城镇个体户、灵活就业参保的,2006年、2007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费;2008年、2009年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9%缴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按20%的基数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这些人员将按新政计发。 专家支招: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相关人员一定要按办法及时缴费,而农民工所在单位如不给其缴费养老保险,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