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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接送邻家小孩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7:58 潇湘晨报

  本报讯王锋用电动自助摩托车无偿帮助邻居接送小孩时,小孩右腿卷入摩托车后轮钢圈中受伤,构成七级伤残。王锋好心办成坏事,不仅为自己招来一场官司,还被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受伤小孩各项损失共计55347.34元。8月14日接到判决书后,王锋当即表示不服将上诉。

  陈雪晴(原告,化名)与王锋的女儿王倩(化名)均系芙蓉区某小学学生,且为邻
居。陈雪晴的父亲陈健(化名)与王锋经常互助性地接送双方小孩。

  今年3月24日中午放学时,王锋用电动自助摩托车接陈雪晴和王倩回家。途中,陈雪晴的右腿被卷入摩托车后轮钢圈中致伤。当日中午,陈雪晴被送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4月30日出院,共花去住院医药费31633.65元。其中,王锋垫付医药费1.7万元。

  出院后,陈雪晴家人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陈雪晴进行司法鉴定。5月12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需继续康复治疗,预计各项康复治疗费共计2.1万元。

  面对高额医疗费用,当事双方争执不下,陈雪晴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王锋告上法庭。陈健要求法院判令王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19万余元。

  芙蓉区法院审理认为:王锋使用电动自助摩托车接小孩放学,且在一辆车上搭乘两个小孩,陈健对此明知而不加以阻止,双方对小孩陈雪晴在搭乘摩托车放学途中可能遇到的人身损害均未尽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故陈雪晴的法定代理人陈健与骑车人王锋均应对陈雪晴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综合全案情况,陈健与王锋以分别负担40%、60%的责任为宜。陈雪晴因伤应获得的赔偿总额共计为92245.57元。法院判决王锋承担陈雪晴受伤赔偿费用55347.34元。李革文 袁建斌 任晓杜 谭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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