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制”工人工作时手被切伤,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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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8:01 沈阳网-沈阳日报 | |||||||||
为沈阳三洋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洋公司)工作的工人王林在干活时受伤,成了九级伤残。在赔偿的问题上,三洋公司拒绝负责,理由是王林并非公司直接聘任的员工,而是由一家劳动服务中心派遣的。这话听得王林直迷糊:难道我干活时受的伤就没人管了么?为了弄清这个问题,王林把三洋公司和劳服中心一起告上了法庭。 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三洋公司被判承担全部责任。8月12日,记者获悉,王林已经
意外发生:车间内工作手被切伤 2004年11月23日,工人王林在三洋公司的车间内工作时,左手被冲床切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拇指近节骨折,左中环小指远端部分缺损。经鉴定:其左手伤残程度为九级。 意外发生后,王林向三洋公司索赔。但三洋公司却觉得,王林并不是自己直接聘用的员工,所以不应该由公司对王林进行工伤赔偿。 如果真如“三洋”所说,王林不是公司直接聘用的员工,那么王林为什么会到三洋公司工作?他又是怎么到三洋公司工作的呢? 原来,本案中受伤的王林是一家劳动事务服务中心派遣至三洋公司工作的员工。当年7月26日,三洋公司与沈阳市鑫丰劳动事务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劳务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系经济合作关系,中心派遣员工为三洋公司提供劳务工作,中心与派遣人员是劳动关系……派遣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由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当年9月2日,王林与鑫丰中心签订了劳务协议书,随后,王林被派往三洋公司工作。可王林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签完协议没多久,就发生了意外! 去年10月,王林将三洋公司和鑫丰中心告上了法庭,索赔近15万元! 一审判决:三洋公司负全责 面对王林的索赔,三洋公司觉得不能接受:“公司当初与鑫丰中心签订的协议中明明写着‘派遣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由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王林在干活时受了伤,应该由鑫丰中心掏钱赔啊!”在法庭上,该公司坚持自己的上述观点。 那么,王林的伤究竟由谁负责赔偿?是协议中约定的鑫丰中心,还是王林为其工作的三洋公司? 今年3月,法院对此做出一审判决:三洋公司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王林系被告鑫丰中心派遣至三洋公司从事劳务的,但鑫丰中心只是起到中介的作用。王林是在为被告三洋公司从事劳务工作时身体受损,王林所付出劳动的实际受益人为被告三洋公司,所以王林与三洋公司已形成实际上的雇佣关系。 鑫丰中心与被告三洋公司的劳务合作协议中,关于人身受损方面的约定显失公平。因此王林人身受到损害,被告三洋公司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三洋公司赔偿原告王林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项费用共计约8万元。鑫丰中心因派遣劳务人员而收取被告三洋公司支付的管理费,因此,鑫丰中心应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被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一审宣判后,三洋公司不服判决,向市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应由鑫丰中心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市法院审理了此案。 市法院认为:本案,王林虽与鑫丰中心签订劳务合同并被派遣至三洋公司工作,但鑫丰中心仅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对王林并无实质性的支配、管理与监督,鑫丰中心实为提供中介服务性质的机构。同时,王林所从事劳务的实际受益人为三洋公司而非鑫丰中心,王林与三洋公司在事实上已形成劳务关系。故其在从事劳务活动中所受的人身损害,应由劳务关系的实际相对人——三洋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三洋公司提出的应由鑫丰中心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三洋公司称其公司与鑫丰中心的劳务合作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法院认为,该劳务协议中关于派遣人员的人身损害方面的约定相悖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该约定应属无效条款。综上,市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只对误工费部分给予减少。 8月12日,记者获悉,伤者王林已拿到了7万多元赔偿款。本报记者潘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