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使用雷锋形象做招牌引起争议(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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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8:52 新文化报 | |||||||||
饭店使用雷锋形象做招牌 大部分人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本报讯(记者 张明超) 近日,本报接到读者反映:在公主岭市解放广场附近有一家饭店打出了雷锋的招牌,想要借助雷锋的形象宣传自己。该读者认为,商家的这种做法不妥。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公主岭市解放广场,在一家饭店的橱窗上,看到写有“雷锋酒馆”四个字及雷锋头像的招牌。 该饭店一名负责人解释,饭店上边写上“雷锋酒馆”,并不是把饭店改成这个名。只是想告诉顾客,饭店会本着雷锋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来为顾客服务。“我们是想说明本饭店的酒水价格比较低,而且物美价廉,饭店的服务很好,并没有其他的意思。” 在饭店附近,记者采访了一些居民,大家看法不一。大部分人认为,在饭店上使用英雄的名称和头像很不妥。60多岁的张大爷说,雷锋是社会的道德楷模,如果商家利用雷锋的形象来宣传自己,这种行为与雷锋精神很不协调,有损雷锋的形象。市民李先生也表示,商家借助雷锋形象来发布广告,获取商业利益,这与雷锋为人民服务的风格和基调是不一致的。 但是也有人表达了相反的看法,“国家似乎并没有规定不允许拿雷锋做广告,这样做也无可厚非。”市民小李说。 随后,记者来到公主岭市工商局询问此事。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中不允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字和名称,但是雷锋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能说是一名公众人物或者是一个英雄形象,在《广告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予以制止。《广告法》中只是规定,如果广告内容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或者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该予以禁止刊发或者给予取缔。商家利用雷锋形象来做广告是否违规,目前尚难以界定。他表示,会向上级领导汇报,调查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