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被盗小偷没钱赔 店家要担四成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9:10 汉网 | |||||||||
汉网消息(见习记者柯美学通讯员樊斯坦张家宁)旅客被盗,小偷被判刑但无力赔偿。店家因没尽到保护义务,被法院判赔2950元给旅客。 前年,家住郧西的庹某开了家旅店。旅客张某就住时被盗5970元现金、手机、照相机等。小偷被抓后退还了照相机,但其他钱物已被挥霍也无力偿还,现已被判刑。为此,旅客起诉旅店索赔。
法院近期审理此案认为,顾客财物被盗,店家有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小偷因无赔偿能力且已服刑,所以店家应承担一定补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庹承担旅客损失40%%的份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