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护的小孩出事 失职老乡赔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9:10 汉网 | |||||||||
汉网消息(记者汪文汉通讯员王洪)在外地打工的周女士,一次回老家时,顺路帮忙带上老乡的孩子。万万没想到,下车后孩子横穿马路时遇车祸。周女士因未尽到临时监护责任,而被法院判决承担1.1万元医疗费。 2005年4月3日,在襄樊打工的周女士,准备回娘家襄阳区双沟镇郭庄村。一起在襄樊打工的老家邻居陶女士,请她帮忙带不满4岁的女儿佳佳(化名)回老家。因是邻居,两家
当日上午9时许,车到达目的地后,下车的周女士牵着佳佳由右向左横过马路,恰被飞驰而来的农用车撞上。腿部骨折的陶佳佳后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勘验认定无证驾驶的农用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周认为自己好心帮忙无过错,拒绝承担佳佳的医疗费损失,双方诉至法院。昨日,襄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佳佳共计3万余元的损失,周女士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答应帮忙,就有监护责任 办案法官称,周女士虽好心帮忙但法不容情,因她自身的失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周女士答应帮带4岁的陶佳佳回家,也即接受了孩子家长的委托,她肩负着孩子临时监护人的责任,应保障孩子人身安全。其次,周女士在拉着陶佳佳横穿马路时,忽视交通安全,致佳佳受伤,自身也有过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