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统一监管成空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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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9:51 中国环境报 | |||||||||
◆陈银峰 随着环境执法机关不断提高执法意识、强化执法手段、营造执法氛围,环境执法力度正在明显加大。但是,环境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执法难、效能低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笔者认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执法中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首先,有关部门因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措施,难以配合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本来此条款体现了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发挥上述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但由于此法未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难免使上述部门实施协同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受到限制,协同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纸上谈兵。 其次,对其他部门给违法者“开绿灯”的行为,由于无相应的监督机制,而无法给予有力的制约。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然而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往往未予制止和处罚,群众常常向环保部门投诉,但环保部门却不能越俎代庖去进行超越职权的执法。又如建设、国土、水利、计划等部门常常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予以审批,由于法律中缺乏相应的规定,环保部门对这些给环境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的行为,却“力不从心”,无法制止。 笔者建议,应最大限度地统一环境执法主体,当部分环境监督管理权必须由其他相关部门行使时,也应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对行使这些权力的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协调、监督。只有统一环境执法主体,建立相应的协同监管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权就会得到统一,也就能真正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环境保护上就能真正对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