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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行乞打人耳光强讨 法庭认定抢劫被判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0:32 国际在线

  核心提示:一名双腿残疾的乞丐,因强行乞讨,而且还打了当事人两耳光,强行让他多“施舍”,因此被法院判定为“抢劫”。法官认为,“抢劫”和“强行乞讨”的分界线在于有没有采取威胁及暴力方式,致使受害人产生恐惧。

  

残疾人行乞打人耳光强讨法庭认定抢劫被判三年

  法院宣判后,胡善科在法官的指引下在判决书上签字,他的残疾双腿只能斜放在凳子上

  昨日,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门口,一批嫌犯被押下囚车,送进法院。在众多嫌犯之中,胡善科最为特别,因为他是一路爬着进入宣判庭的。更令人诧异的是,站都站不起来的他涉嫌的竟是抢劫罪。

  胡善科只有19岁,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因幼年患小儿麻痹症,以致双腿肌肉萎缩,不能站立,只能在地上爬。2006年5月,他因涉嫌抢劫被逮捕。

  昨日,记者在现场看到,胡善科上楼梯时,是被其他嫌犯抬着上去的。上楼之后,他一路爬进法庭,爬上被告席。他爬行时身子前倾,以手代脚,动作非常熟练,速度不输于常人。

  在火车站拦路“要钱”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24日9时许,在广州火车站西雨廊处,胡善科一路爬着,拦住了旅客张某的去路。

  据受害人张某称,胡善科首先让他蹲下来,然后索要钱财,并指了指附近的“老大”王忠强说:“他是我老大,如果你今天不给钱,就回不了家。”张某看见王忠强很凶狠地看着自己,心中害怕,被迫买了香烟“孝敬”了在地上趴着的胡善科。但胡善科并不满足,继续索要钱财,甚至让张某蹲下来,“啪啪”打了张某两耳光,张某被迫又将100元人民币换散后给了胡善科50元。

  随后,胡善科将香烟交给王忠强。两人离开现场时,被民警人赃俱获。

  被抓后,胡善科辩称自己只是在乞讨,他说:“我都这样了,哪里有能力抢劫呀?”王忠强则称,自己离得很远,也一直没有说话,根本没有参与抢劫。

  两耳光让罪行升级

  广州铁路法院审理此案后查明,各项证据均证实,胡善科打了事主两巴掌,并出言威胁。法院认为,胡善科系“采用言语威胁及打事主的方式,使事主产生恐惧心理,从而索要到钱财”。正是他打的这两巴掌,让案件的性质由“强行乞讨”上升为“抢劫”。

  另外,“老大”王忠强虽然什么话都没说,但却“很凶地瞪着”事主,事主也因此害怕,王忠强事后还分到一包香烟,可见“抢劫得到的钱财并不违反他的本意”,客观上,他与胡善科共同进行了抢劫,因此也构成抢劫罪。

  此外,胡善科身有残疾,在法律面前是否该给予他同情呢?

  对此,法官指出,法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残疾人只包括聋哑人和盲人,因为他们“对外界的认识能力有欠缺”。而该案中的残疾人,对外界的认识能力完全没有问题,不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昨日,法院分别判处胡善科、王忠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有无采用暴力是关键

  该案的主审法官章晓玲告诉记者,“抢劫”和“强行乞讨”的分界线在于有没有采取威胁及暴力方式,致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大街上部分强行乞讨人员,只是抱着事主的腿死不松手,并没有威胁事主,不构成“抢劫”。但一旦这种“强行乞讨”的行为中加入了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则性质很可能上升为“抢劫”。

  另外,比较常见的卖花女强行要人买花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如果不发生暴力行为,也不会构成抢劫罪。(金羊网-新快报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曾宇 通讯员 章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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