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讯”状告前高管不当得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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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0:34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 朗讯科技亚太区有限公司将前公司高管 陈某告上法庭,理由是陈某未按约定支付个人所得税139万余元,由 此构成不当得利。庭审前,陈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昨天市一中院同意 将此案延期审理。 朗讯亚太称,2004年2月20日,美国籍的陈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担任该公司中国供应链网络总经理职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 陈某在朗讯亚太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由其个人负担。由于陈某实际 工作地点在中国上海,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规定,像陈某这种情况,须 由单位代为申报并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为此,朗讯亚太上海办 事处从2004年3月起开始为陈某代缴个人所得税,直至2005年11月陈 某从朗讯亚太离职。 朗讯亚太代理律师表示,朗讯亚太为陈某垫付的个人所得税总计 139万余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陈某承担。但陈某借故拒绝归还, 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遂要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139万余元,同时支 付利息损失4524.42元。 收到诉状后,陈某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在一份“延期举证” 申请书上,陈先生的代理律师称,陈先生因为经常出差,在上海居无 定所,因此受理这起民事诉讼一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区与陈先生的住所 地并不一致。与此同时,他还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给予30天的期限 用于“延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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