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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大妈克隆乡土居连锁(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7:11 内蒙古晨报
乡村大妈克隆乡土居连锁(图)

“乡村大妈”连锁店 任建钢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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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荆国栋 高树珍)从上世纪90年代始,包头市的连锁餐饮业一路高歌猛进,在国内的餐饮界做得有声有色。可是,近期,内蒙古乡土居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却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加盟商王某在掌握了“商业秘密”之后,在内蒙古连续开了几家“乡村大妈”连锁店,又远赴西安成立了自己的连锁餐饮公司,双方展开了一场涉及侵犯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战争。

  ★加盟商违约变竞争对手

  2005年是连锁餐饮业又取得辉煌的一年。

  一直想干一番事业的巴彦淖尔市的王某2005年2月22日与内蒙古乡土居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称乡土居)签订加盟合同。

  内蒙古乡土居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在向王某提供连锁店经营管理手册的同时,把经营信息、经营方法以及经营诀窍无保留地传授于王某。

  合同约定,王某要将上述内容在合同期内视为机密,在未经乡土居书面同意的条件下,王某不能以复制、记录或其他方式向他人、组织和公司泄露。在合同期满后三年内,王某不得使用原公司的经营方式及经营菜品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搞经营活动,否则,公司有权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责任。

  仅在4个多月之后,王某就伙同他人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开起了名为“乡村大妈”的饭店,并在网上打出了内蒙古河套大妈餐饮连锁公司的广告,直接打出了向乡土居学习的口号,其经营内容、管理模式与乡土居完全相同,就连所用的铁锅架也与乡土居极其相似。

  2005年9月,王某在广告上自称,内蒙古已有其6家连锁店。

  就在乡村大妈饭店引起乡土居的关注,乡土居正在考虑如何应对时,王某突然又于2006年6月21日在西安市成立了西安市乡村大妈铁锅居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和管理模式及广告形式仍与乡土居相同。

  王某的生意越做越大,而乡土居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乡土居于2006年5月以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向侵权行为发生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加盟商与乡土居的“口水战”

  7月22日,远在西安的王某为自己的公司忙碌时,突然接到了乡土居起诉的消息。王某马上就给乡土居回了一封信。

  “铁锅烩菜的核心技术就是味道,加盟店的调料都是乡土居配送的,根本没有掌握这些技术的可能,至于管理模式,前几年巴彦淖尔市到处都是。从做铁锅烩菜起,就没有诋毁过乡土居,而是一直把乡土居当作学习的榜样。这一年多,虽然一连开了几家店,但都不挣钱,每家加盟店最多才1.2万元,少的只有几千元,且都是通过朋友介绍开的。凭我现在的水平,根本没法与乡土居相比,只算是陪衬。”乡土居的赵董事长介绍王某的来信。

  赵董事长说,王某在信中讲,年前,有一位《东方美食餐饮经理人》的朋友帮他宣传了一下,打电话的很多,很多人想看饭店,无奈,他只好把这些人带到了乡土居在石家庄的饭店参观。现在他手里还有100多家想加盟客户的资料,可以给乡土居提供,如果有机会,他还可以与乡土居重新合作。

  “看完信后我很生气。因为,作为一个商人,遵守诚实信用和合同中的约定是最基本的东西,而王某却视约定于不顾,反而模仿乡土居开店,甚至还把加盟商带到我们的连锁店参观”,赵董事长说,“这简直就没有一点商业道德”。

  8月4日,赵董事长在给王某写的回信中说到,王某在开第一家饭店时他就知道,但顾及个人之间的感情,没有制止,没想到,后来,对乡土居的侵害越来越大。王某不仅违反合同,而且也违背了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

  8月8日,记者与远在西安的王某取得了联系,王某说:“我在得知被起诉后,确实给赵董事长回过一封信,和他说了一些关于我开店的经历。之后,我也没有收到赵董事长的回信。对于乡土居起诉我侵犯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的事,我不想多谈,因为以前大家在一块关系都挺好,我不想引发口水战,至于起诉的事,法院会作出公正判决的。”

  “现在从我个人来说,主要是通过怎样的途径把我们内蒙古民间的土菜推向全国,没有必要在自家门前斗,就像小肥羊、小羔羊、蒙牛一样,之间既是竞争者,又是相互学习的伙伴。”王某说。

  ★加盟商侵犯商业秘密

  包头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任建钢常务副秘书长说:“从整个过程来看,此案涉及了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未经乡土居书面同意,王某不得将被合同中列入商业秘密的资料泄露给他人,且合同中还规定,即使是合同期满后的三年内,王某也不能将知道的任何保密信息透露,也不能以乡土居的经营方式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搞经营活动,否则,将被追究责任。而王某仅在合同签订4个多月后就伙同他人开与乡土居同样经营信息的饭店,这说明王某已违约。其次,王某将从乡土居掌握的经营信息和经营诀窍,用于自己的饭店,且大力发展加盟商,侵犯了商业秘密。再次,王某公然利用在乡土居学到的或得到的商业秘密,从事与其相同的经营项目,模仿搞连锁经营,就连铁锅的铸字、锅架也仿制乡土居,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掌握的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所称不正当之争,是指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任建钢说: “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只有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也就是说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就必须承担责任。同时,很显然王某的行为和乡村大妈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乡土居已构成了侵权,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此案已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受理,将于9月下旬公开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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