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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期打工凸显“维权真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1:5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记者吴铎思  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保护”

  发传单、搞产品促销、做家教……不少在校大学生利用暑假时间打工挣钱。许多在校大学生认为,暑假打工收获多,不仅能挣一些钱,而且还能得到锻炼,为今后找工作积累
经验。但记者采访发现,大多数学生和用人单位并不了解与“暑期打工”相关的法律法规,学生权益受侵害的不在少数。

  在福州市大学城附近,随处可见用人单位张贴的小广告,大量招聘暑期打工的学生,并且广告上多写有待遇优厚、工作时间灵活等内容。但不少大学生对此的反应却有些漠然,他们说:实在是被骗怕了!

  罗某是大学二年级的学生,今年暑假一开始他就找到了一份兼职工作。但没想到辛苦了一个月,完成任务后对方竟不认账。无奈之下,小罗向劳动部门投诉。可有关人员告诉他,“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保护。”

  记者采访中也发现,多数用人单位在招聘暑期兼职大学生的时候,都只有口头承诺,一个月或一天给多少钱,至于其他的条件一律闭口不谈。而大学生往往不会太在意或者根本不知道其应享受的权利,觉得还行就干了。据劳动部门的有关人士介绍,一些用人单位招用在校大学生正是看重了他们“成本”低,缺乏社会经验,又不受《劳动法》保护这一点。

  记者从劳动部门了解到,进入暑假以来,大学生打工受骗上当的举报投诉比平时多了许多,例如克扣工资、任意收取押金、收了费用不给安排工作等。

  劳动监察部门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在校大学生暑期打工属于短期行为,不属于正规就业,与用人单位双方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雇佣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因此出现纠纷后,无法用《劳动法》来调节。对于被“黑中介”骗取押金等费用,劳动部门可去处理,但需要凭证据。而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在中介收取押金时,没有索要收据和发票的大有人在,没有证据,劳动部门处理起来会很难。

  劳动部门建议,大学生打工时一定要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工作时间、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劳动条件等。学生暑期打工最好通过学校联系,不要去那些不肯签订用工协议的单位打工,不要从事那些要求交纳押金的营销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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