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167万 海通证券一经理获刑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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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2:17 东方早报 | |||||||||
就海通证券一交易部经理挪用160余万元一案,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洪某获刑4年。 2001年至2004年12月,洪某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柳芳北里证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2003年1月14日至2004年12月,洪某先后擅自挪用被害人杜某账户中留存的资金共计167万余元。
期间,洪某采用“银证转账”的方法将47万元先后存入私设账户,用于个人购买股票、基金,并归还个人购房贷款和其他个人消费。 2005年9月28日,洪某在证券营业部查账中退还挪用的赃款20余万元。此外在法院审理期间,洪某家属又为洪某退赔挪用的赃款47万元。 综合上述因素,卢湾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黄懿清 早报记者 顾文剑 李道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