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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里被打伤 公安分局赔医疗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3:53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成行 记者 晨迪) 双方当事人被通知来派出所调解,负责调解的民警内急上了个厕所,仅仅这一会儿工夫,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扭打成一团,其中一名当事人因伤住院6天。成都中院终审确认成华公安分局不完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违法,赔偿伤者1270元医疗费和误工费。昨日,这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被成都中院作为新一期的示范性案例公
布,今后,成都的各法院如果遇到类似案例,将依照该案判决。

  调解民警如厕时 当事人扭打受伤

  2002年12月23日下午,何川江回家后,发现儿子的同学胡某在自己住所,认为胡某到家里来未经许可,而且还翻动了家中物品,于是,他要求胡某写检讨。晚上7时,胡某父母找到何川江,痛斥他的行为限制了儿子的人身自由,随后,胡某父母报警。26日下午,何川江、小学生胡某的父母和舅舅及胡某所在小学教师杨某到成华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调解纠纷。办案民警凌峰询问了教师杨某后让他离去,继续主持当事人调解。中途,凌峰因上厕所离开办公室,办公室只留下双方当事人。此时胡某父母和舅舅与何川江发生抓扯,凌峰上完厕所后立即赶回办公室制止。成华公安分局派车将何川江送往医院,经诊断,何川江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共住院治疗6天。

  状告公安未履职 诉讼请求被驳回

  随后,何川江以成华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成华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赔偿因人身损害遭受的经济损失。

  何川江表示,民警凌峰主持调解时,在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离开调解现场,致使自己被打伤,未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的职责。成华区公安分局辩称,何川江受伤并非行政不作为所致,且事发后民警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送他去医院治疗,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成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警察主持双方进行纠纷调解,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属工作经验不足,工作疏漏,不属于司法审理的法定范围,而属于自查自纠的问题。判决驳回何川江的诉讼请求。

  上诉至成都中院 当事人获赔1270元

  宣判后,何川江不服,向成都中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成华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赔偿自己经济损失6029.35元。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成华公安分局具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职责,在主持当事人到派出所进行调解时,同样应当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由于办案民警的疏忽,在其因故离开办公室时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致双方发生纠纷受伤。该事件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而是不完全履行保护人身安全职责所致。办案民警的调解行为系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成华公安分局承担不完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的法律后果。

  成都中院最后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成华公安分局不完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违法。在随后的行政赔偿判决书中,法院判决成华区公安分局赔偿何川江医疗费和误工费1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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