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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发放工作已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0:08 石家庄日报

  本报讯(记者邓书恒)根据省社保局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近期对全市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等各类个体缴费人员)的2005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统一进行了计息。日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发放工作全面启动。

  据介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缴费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计算养老金
待遇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金额越大,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越少。特别是调整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鼓励职工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l%%。这样,中断缴费将影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直接减少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特别提醒

  在2005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打印发放之际,市社会保险局提醒各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注意以下事项:

  各参保企业

  必须将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个人账户对账单》(一式两份)及时发到每个参保职工手中。由职工个人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对账单》上签字后交回企业一份,由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将《个人账户对账单》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作为今后办理退休时计算养老待遇的依据。职工对缴费基数或其他缴费记载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对复查。确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载错误或少报、漏报缴费工资,从而少缴养老保险费、少记个人账户的,应在60日内统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规定及时予以更正。

  企业参保职工

  自接到《个人账户对账单》后,应认真核对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月数。发现个人账户记载不准,或者缴费月数不符的,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发《个人账户对账单》60日内提出复核,要求企业如实补缴,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核对无误的,应将其中一份本人签章确认后交回企业,另一份本人留存。如果企业迟迟不发《个人账户对账单》,职工应主动向企业询问、索取。企业执意不发,或企业欠费、少缴等原因影响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个体缴费人员

  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等各类个体缴费人员,尽快到本人参保缴费的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自己的《个人账户对账单》,经核对无误后签章确认,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发现个人账户记载与自己实际缴费不符的,应在6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经复核确属记载错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更正,并重新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

  市社会保险局负责人特别指出,凡企业或个人在60日内没有进行反馈,视同已经对账无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今后不再受理复核。此外,参保人员为了了解自己1996年以来每年个人账户明细情况,可以在每周工作日内随时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通过触摸屏查询系统自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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