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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参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0:08 石家庄日报

  工伤保险政策有新调整

  本报讯(记者邓书恒实习生闫赛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日前,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就做好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下发通知。《通知》明确要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按属地管理原则参保

  自2006年7月1日起,驻我省行政区域内除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我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设区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需要财政拨款的单位由于财政预算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可以从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其中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险缴费费率如何定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应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符合参保条件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时限、程序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做好相应的工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应按照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鉴定的主体程序和时限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伤待遇支付标准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支付标准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其参保,其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006年6月30日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自2006年7月1日计算,其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未超过1年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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