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拆改承重墙 法院判令恢复原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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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3:04 法制晚报 | |||||||||
业主擅拆改承重墙 法院判令恢复原状 本报讯(记者 李奎)买了两套相邻住房的李女士,在装修房子时,为将两套房子的客厅连到一起,就将隔在客厅之间的承重墙拆掉。 物业公司以李女士对其他业主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起诉至市一中院。
近日,市一中院做出判决,令李女士自掏腰包将拆除的墙体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有维护小区公共权益、公共部位、设施及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的义务。 李女士拆改承重墙影响了楼宇的结构安全,对其所居住的楼宇造成安全隐患,使公共权益受损,因此应将已拆掉的承重墙恢复原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