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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私揽废酸处理 偷排珠江水道被查获  广州一经理污染环境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10:53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广东省广州海北化工购销部经理何某因偷排化工废酸液近日被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据了解,这是华南地区首例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刑的案例。

  2005年8月,广州市环保局接到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转来的群众举报信,反映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海北化工购销部不时向珠江排出有毒污水,危害环境安全。广州市环境监
察部门迅速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同年9月10日16时左右,就在海北化工购销部经理何某将一车含酸废水直接排向珠江佛山水道时,被埋伏多日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经查,被告人何某于2005年5月22日至9月10日在荔湾区的海北化工购销部担任经理期间,为牟取经济利益,在购销部未具备处理含酸废水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从佛山市顺德区某企业运回23车、共243.53吨含酸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地下暗槽直接排入珠江佛山水道。所排放的废液中含大量镍、铬、铜、氰化物和氟化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几十倍到数千倍,造成河道严重污染。

  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监测及鉴定,何某排放的含酸废水对偷排口附近的河道地表水已造成严重污染,排放的废水有很强的毒害性,已严重污染底质并破坏排放口附近的底栖动物生存环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6万余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何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此判决已生效。

  王会波林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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