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郑州:莽撞公交撞伤行人 公交公司赔付2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12:0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8月18日消息 (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粤东)公交司机撞伤过路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考虑到司机属职务行为,判令公交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8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原告胡某诉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司机孙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868.47元,及承担案件诉讼费,共计2千余元;驳回了原告对公交司机孙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9月19日7时25分,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所有的38路公交车的司机孙某驾驶豫A28267号公交车,沿郑州市陇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乔家门左转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胡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队认定,被告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某无责任。原告因此受到一定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217.4元、误工费466.67元、看车费215元、拖车费30元、车损费186元、评估费100元、交通费30元,共计2245.07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376.6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作为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38路公交车司机,驾驶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所有的豫A28267号公交车,在为公司从事交通运输工作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人身和财产损失,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对原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拖车费、看车费、交通费,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电动车充电器损失费,因其提交的郑州市价格事务所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单上未显示原告电动车的充电器需更换,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电动车充电器因该交通事故损坏并需要更换,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营养费,但未提交医疗机构关于原告因伤需加强营养的意见,法院亦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