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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丢了 停车场不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14:20 海峡网-厦门晚报

  停车收费发票没法证明车是在停车场丢的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魏炜)一辆价值二十多万元的小轿车丢了,车主拿出了停车收费发票为证。前两天,一审法院说,光凭一张收费单,还证明不了你的车是在停车场丢的。停车场可以免责。

  原告宁波志岳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简称宁波公司)诉称,今年1月22日21时许,公司负责人潘某将一辆本田雅阁2.4升小轿车停放在大唐世家六期小区内,还交给小区物业5元。第二天,雅阁车竟然被偷了。虽经报案,已经过去5个多月,案件至今未破。经鉴定,这辆雅阁车价值219604元。

  宁波公司拿着一张厦门市停车场寄存费定额发票,要求小区物业——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白士德)赔钱。宁波公司的理由是,白士德收了钱就该保管好他的车。

  白士德说,案件至今没破,原告怎么证明这车是在大唐世家六期小区内被偷呢。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的车确实是在这里丢失,原告也没到我们管理处登记呀,因此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湖里区法院也认为,仅凭一张停车收费票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前两天,法院驳回了宁波公司的索赔请求。(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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