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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男子讨债不成损人名誉 在其家门口泼粪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17:02 青岛新闻网

  本报潍坊8月17日讯朋友欠自己钱不还,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追讨,而是采取侮辱人格、损人名誉的方式,结果不仅钱没有讨回,还要为侵害他人名誉付出2000元的代价。近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除其涂写在原告李某和葛某住所墙上的侮辱性文字,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

  刘某与葛某系朋友关系。2001年葛某向刘某借款11000元,至今未还。为要求葛某偿
还借款,刘某多次在葛某与其母亲李某住处的楼道、楼梯、院墙等处书写侮辱性文字,并在其家门口泼洒粪便,给两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2006年2月,李某和葛某向奎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刘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000元。

  奎文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讨回借款,采取不正当手段,多次在原告居住地的楼道、楼梯、院墙等处书写侮辱性文字,并在原告家门口泼洒粪便,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因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侵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其要求数额过高,法院予以调整。

  在此,法院郑重提醒社会各界,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千万不要因一时气愤或追求所谓轰动效果,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然,轻则会引起民事赔偿后果,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刘炳文通讯员冯宪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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