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冒出两价违约金相差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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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1:36 重庆晚报 | |||||||||
开发商和购房者都想打官司 本报讯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索赔违约金。然而,双方计算出来的违约金竟相差30余万元!原来,他们所说的房价相差近百万元。昨日,购房者和开发商都表示,如协商不成,将诉诸法律。
据了解,2003年6月18日,秦女士与开发商达成购买渝中区大坪正街一套商业门面的初步意向。秦女士的律师曾杰介绍,双方约定房屋总价为135万余元。当天,秦就支付了25万元现金给开发商。2004年8月2日,开发商再次与她签订认购合同书。合同签订当天,秦女士就将剩余的110余万元房款和1万余元税金全部交清。 曾杰律师说,开发商为了避税,在签订第二份认购合同书的当天,与秦女士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送往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在这份合同上,这个门面的价格登记为30万元。 后因种种原因,开发商比合同约定延迟了300天交房。于是,秦女士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她的代理人曾杰律师给开发商发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要求开发商按135万余元的房款,以每天千分之一的比率赔偿40余万元违约金。 开发商认为,那份拿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上有秦女士的亲笔签名,是她认可的合同,而且经过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具备法律效力。房款就是30万元,应按这个数据来计算违约金。这样算下来,赔偿金在10万元以下。他们认为,秦女士说房款是130多万,是想要多得违约金。 秦女士的代理人曾杰律师表示,虽然当时秦女士交付房款时,开发商只出具了30万元的发票,但另外的100多万元房款是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的,他们能拿出相关依据。 双方最后均表示,如果实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只能诉诸法律。 记者易守华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