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离家不离婚 夫再婚致富妻反悔欲告其重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5:49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记者 叶明蓉 实习生 余慧) 陈珈今年48岁,武汉人。

  早在1996年,陈珈与妻子刘秀芳因感情不好,长期争吵后不堪重负。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陈珈与刘秀芳达成“离家不离婚”协议,约定孩子18周岁时,他们再办理离婚手续,其间双方可以自由恋爱,重组家庭。

  1999年初,陈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离异女子汪玟。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双方感觉不错,且都精通服装批发生意。于是,2002年,两人摆了几桌酒,算是正式“成家”。

  “新婚”不久,汪主内陈主外,两人开始了“二次创业”。几年打拼,买房购车,提前步入富人行列。

  此时,刘秀芳已下岗多年,经济条件拮据。听闻陈珈的“结婚轶事”,看到“发达”后的他俨然一副大款模样,刘秀芳开始反悔“离家不离婚”协议。于是,刘秀芳约见汪玟,要求她退出,否则就以重婚罪将两人告上法庭。两人最后不欢而散。

  “我和他没拿结婚证,算不算重婚?我们两人打拼多年才有了这点基业,那我退出不是一无所有吗?”昨日,汪玟打进记者电话,非常苦恼。

  对此,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陈珈在与刘秀芳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汪玟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属于事实重婚。尽管陈珈与刘秀芳签订有“离家不离婚”协议,但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和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离家不离婚”协议只能作为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并不能因此而免于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虽然二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双方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百万“家产”为陈珈和汪玟共同所挣,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共同所有,原则上各占50%,汪玟并非一无所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