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上没写罚多少钱 司机状告交警程序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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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7:30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刘正金)17日上午,荆州司机范某诉荆州市交警行政处罚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在沙市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仅表示将罚款20-200元,但“决定处罚(元)”一栏并未写明具体罚款金额,成为本案焦点。 2月13日下午,范某开车行至沙市区太岳路口时,荆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祝某纠章,并现场开具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后,范某拒绝签字,祝某遂带着处罚决定书开车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拒绝签字是因为对祝某作出的违章认定存有异议。事后,祝某带走处罚决定书,原告以为没事了。罚款是交警的权力,但送达处罚决定书是交警的义务,原告拒签后,交警应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再者,原告驾照年审时签收了处罚决定书,但该决定书上仅在违法行为“代码”一栏打钩,显示处罚20-200元,而最后面的“决定处罚(元)”一栏中却为空白,没有说明具体罚款金额,按照常人的理解,就是罚款金额为零。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撤销违章、罚款400元和拟收滞纳金1200元并驾照计满12分的处罚决定。 被告荆州市交警支队和第二被告荆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辩称,执勤交警现场作出处罚决定,并要求原告签收,视为送达。若原告对处罚决定不服,可签收后申请行政复议。原告拒绝签收,属于自动放弃复议。交警纠章、处罚依据和处罚程序均合法。 庭审中,原被告还就是否违章、第二被告有无独立处罚的执法权以及一次违章能否简易程序处罚400元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该案当庭未作判决,待合议庭合议之后,将另行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