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晶晶案民事索赔再起波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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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9:22 青年时报 | |||||||||
吴晶晶父母状告车主倪德华索赔66万元一案,5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了终审判决:车主不承担侵权责任,不用赔偿。驳回吴晶晶父母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详见时报5月26日报道)当时,吴父表示“不服,一定会申诉”。 昨天,吴晶晶父母没有选择申诉,而是重新起诉车主。
8月15日,吴晶晶父母新的代理律师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的何长明和李琴律师,向下城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但法院是否受理,目前还没有回应。何长明说,立不立案法院都该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果不立案,当事人还可以提起上诉。 变换案由重新起诉 这次,起诉的案由从侵权之诉变成了违约之诉,即吴晶晶乘坐倪德华经营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倪作为客运服务经营者,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约定地点,但倪没有完成该义务,其员工(指凶手勾海峰,已伏法)还加害了服务对象(指吴晶晶),倪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何长明认为,之前选择侵权之诉是有偏差的。如果是侵权之诉,关键在于证明勾海峰因服务态度等问题与吴晶晶发生口角,盛怒之下才杀人。但这点要证明比较困难,因为只有勾海峰一人的说法,很难认定事实。而这恰恰也是导致败诉的原因之一。 “对于违约之诉,从合同责任上来说,服务业经营者的雇员对服务对象造成了伤害,哪怕经营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何长明道出了胜诉的理由。 不属于“一事不再理”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重新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何长明解释:“一事不再理”并不是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是一种通俗说法,更准确应称为“一案不再理”。什么是同一案件?必须是“同一原告,同一被告,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前后两次起诉虽然原被告都相同,但是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都改变了,自然不是同一案件。既然这样,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 新的法律关系即为“违约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而吴晶晶与车主间存在的客运服务合同则是这次起诉中的关键法律事实。 要求车主赔偿少了23万元 这次的诉讼请求中,死亡赔偿金比之前略有提高,多了近两万元。何长明表示,这是参照2005年新标准得出的。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由原先的30万元降低到了5万元。 这次,吴晶晶父母要求车主赔偿43万元,比之前的66万元,少了23万元。 在省高院终审判决后,车主拿出5万元表示道德上的补偿。但昨天记者从吴晶晶父亲那里了解到,他们并没去拿这笔钱。“如果责任定下来,赔多少是可以商量的,但如果车主没有责任,他补偿多少,我们都不会要的。” 得到这个消息的车主倪德华说“没想到”。他表示,如果法院受理,他也只有去面对。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时报记者 胡育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