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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定六种情况下“一把手”要出庭应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9:53 云南日报

  新华社杭州8月19日电(记者岳德亮)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单位的“一把手”该出庭应诉时就必须出庭。这是杭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9月1日开始,本市和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关以及受市、区县(市)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单位,还有各乡镇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起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
于3起。执行这项规定的情况将与行政首长工作考核挂钩,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暂行办法》还规定在6种情况下“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即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以市、区县(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上级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暂行办法》规定,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或者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而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等情形,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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