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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狗案”尘埃落定叔叔坐牢,车祸致死侄子家属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11:00 江南晚报

  本报讯轰动锡城一时、本报曾报道的勤学路抢狗案,昨天下午由崇安法院作出判决:抢狗者张士春因抢劫罪获刑3年。

  4月24日清晨6时许,来自滨海县的张士春、张祥军叔侄,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勤学路解放路口的建行附近,张士春乘一遛狗老人不备,将其一只“喜乐蒂”抢走。被抢老人抓住摩托车后架,驾车的张祥军加大油门将其拖行200余米。当摩托车逃至清扬路、永乐路十字
路口时,又加速闯红灯,撞上正常行驶的一辆57路公交车。张祥军当场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张士春被抓获。崇安法院审理认为,张士春开始抢狗时确未使用暴力,行为是抢夺,但摩托车行驶后明知被抢人抓住了车子后架,仍强行将其拖行,属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行为,犯罪行为发生了转化。

  张祥军与张士春共同犯罪,但其本人已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但他被撞死,公交车是否应负责任呢?张祥军的父母向南长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九龙公交及承保的太平洋财险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丧葬等费用10万元。由于交警部门确认张祥军应负事故全责,南长法院认为应由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太保在最低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超过部分由原告方自行承担。判决太保赔偿5万元。被告方提出的此保险系商业险非强制险、张祥军抢劫中发生事故不予赔偿的意见,因与相关规定不符,未予采信。

  (汪自力吴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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