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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恐吓企图捞钱岂料落得锒铛入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18:08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张玲通讯员郏茹报道贪财心切,企图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作为“发家致富”手段的犯罪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由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在南山区产生重大影响的南山天虹商场爆炸一案,近日由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郑某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为郑某提供爆炸物的贾某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钟某系广东省潮阳市人,今年2月21日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将由本案另一被告贾某提供的3公斤炸药、12根雷管、1卷导火线缝进衣服内,并于2月22日将炸药等物品带至深圳。2月24日19时45分,被告人郑某将自制炸药放置在南山天虹商场三楼货梯间侧面通风走廊废纸堆处。当日20时30分南山天虹商场三楼货梯间侧面通风走廊废纸堆处发生了爆炸,次日16时许,被告郑某打电话到南山天虹商场4楼,声称要500万人民币现金,并威胁如不给钱此类事件将继续发生。3月1日,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住处缴获已制作好的爆炸装置一个以及炸药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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