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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鑫甸商贸”23名员工集体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18:08 深圳晚报

  《鑫甸公司员工集体合同诈骗》追踪报道

  原“鑫甸商贸”23名员工集体获刑

  主犯一审被判10年,法院认定这不属于单位犯罪

  本报记者袁江斌通讯员谢婷李轶娟报道昨天,备受关注的深圳市鑫甸商贸有限公司23名员工集体被控合同诈骗案(见本报今年5月30日报道《鑫甸公司员工集体合同诈骗》)在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23名被告人一审均获刑,曾任总经理的刘明镐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处罚金5万元,其余22名被告人被处1年1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均被处罚金。

  成立公司就为诈骗

  福田区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内的深圳市鑫甸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鑫甸商贸”)23名员工站上被告席,被控实施了51起合同诈骗,共得赃款近百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初,被告人刘明镐、刘佳、孟煦臻分别出资人民币4万元、5万元、5万元成立“鑫甸商贸”。刘佳提供其女友朱某名为“阳琪”的假身份证,孟煦臻提供名为“孟繁明”的假身份证,通过中间人办理了以“阳琪”、“孟繁明”为股东的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00万元。随后,刘明镐先后组织了包括刘佳、孟煦臻、吴文清等22名被告人在内的相关人员,构建了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业务员四级架构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广泛与国内公司联系,谎称“鑫甸商贸”有能力将对方公司的产品推向海外市场,以此方式骗取运作费用,并将骗取的运作费用瓜分。

  刘明镐等人的作案时间从2005年3月初延续到同年8月,总共骗得的赃款98万余元。2005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对上述23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在该案审理阶段,多名被告人提出辩解,认为该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法院经审理认为,“鑫甸商贸”属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且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因此对该案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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