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虽是前女友也不能“强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02:20 大连晚报

  虽是前女友也不能“强迫”

  我市一男子因强迫前女友与其发生性关系付出代价,以强奸罪获刑五年

  ■本报记者静河通讯员骊山

  本报讯本市中年已婚男子李某与一位外地来连女青年阿风(化名)相识后,双方有同居关系。后来,阿风明确提出结束与李某的关系,但遭李某拒绝。此后,李某两次以“男朋友”的身份将阿风“挟持”到住所,强迫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沙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此案时,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犯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此案已于2006年8月中旬发生法律效力。

  2003年10月,李某在一家公共场所与阿风相识,两人经常来往。已婚的李某另租了一套房子,用来与阿风在一起同居使用。李某还出资开了一家洗脚房,名义上是让自己的亲属负责,实际让阿风作为主要经营人。但是,洗脚房并不景气,时常处在歇业状态。双方的时常同居关系保持了一年半多后,阿风向李某提出结束双方的这种关系,李某不同意,阿风不愿再与李某见面,可李某仍以男朋友的身份自居。后来,阿风在别处找到了工作,李某十分气恼。

  2005年7月12日中午,李某在阿风工作的地点附近,强行将她挟持上车,拉到自己租住的房屋中,李某控制住阿风一直到第二天上午10时。在此期间,李某威胁、殴打阿风,强迫阿风与自己发生性关系。阿风第二天出来后,来到某派出所报案。但因为管辖问题,该派出所让她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以后,李某给阿风的一位女性朋友打电话,让她转告阿风,必须赔偿自己与阿风处朋友期间为她花掉的钱。

  4天后,李某再次在公共地点将阿风挟持到车上,拉到自己租住房屋内,李某殴打阿风,再次强迫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一直控制阿风呆到夜间11时才放她回家。此次案发后,阿风再次向警方报案,警方将李某传唤到公安机关,作了笔录。经过调查,警方将李某拘捕。

  2006年6月20日,沙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构成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沙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李某否认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他辩解说,阿风是自愿与他回家的,也是自愿与他发生的性关系,自己没有对她采用暴力。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与阿风曾是同居关系,以后阿风欲摆脱李某,但李某不允许。以后李某两次挟持阿风,用暴力手段对她进行奸淫,违背了妇女意志。法院不采纳李某和其律师的辩护意见。

  日前,沙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5年。由于李某没有提出上诉,此案已于8月中旬发生法律效力。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