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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纵论公共服务市场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03:29 深圳特区报

  深圳举办一系列与公共管理、政府管理相关专题讲座

  专家纵论公共服务市场化

  【本报讯】(记者李玫实习生梁睿)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如何合作?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理论依据有哪些?日前,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
者”特聘教授陈振明,向全市各区、各部门的体制改革负责人,作了一堂题为“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与公私合作”的讲座。

  据介绍,在全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提高全市公务员队伍对相关改革政策的理解,系统提升公务员队伍的公共管理、政府管理理论素养,市体制改革办公室近期特别邀请了国内公共管理领域的一流专家学者,面向全市相关部门举办一系列与公共管理、政府管理相关的专题讲座。

  在讲座中,陈振明教授首先界定了公共服务的概念,他认为,公共服务是指政府运用其权威资源,根据特定的公共价值,如权利、慈善、正义等,通过公共政策回应社会需求,使最大多数的人得到最大的福利。在介绍了国内外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研究最热门的理论之后,陈振明提出了自己的研究理论,他认为,可将公共服务提供的主要市场化工具分为7种,包括民营化(私有化)、使用者付费、合同外包、委托-代理、分散决策、产权的交易与变更、内部市场等。

  在介绍完公共服务的基本理论之后,陈振明进一步展开论述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第三部门、事业单位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内在关系。

  陈振明教授认为,我国的事业单位与公共服务的范围曾经覆盖相当广泛,几乎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被纳入“事业单位”的范畴,在欧美国家,政府和市场之外的公共服务主要由非政府部门完成。由于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在我国举足轻重,因此必须对其公共服务输送角色进行更明确的界定,理清它与其他部门分工合作的关系。

  他认为,事业单位根据分类结构与功能差异可以分为4类:行政管理类、公益类、中介类和经营类。政府与事业单位合作可分为4种形式:政府无偿的直接拨付资金、政府采购民间力量生产公共物品、政府补助以及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在后3种供应方式当中,政府介入的程度逐渐变浅,非政府力量成为公共物品生产甚至投资的主体,具体的服务提供则更多转移到非政府部门。

  谈到政府和事业单位有效分工的问题时,陈教授指出,分工的实质就是支付承担必要的公共服务提供职能和公共行政责任,弥补市场的失灵,而通过事业单位的介入,可以分摊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一些领域的成本,解决运行效率低的问题,提高社会参与度。对于公益类事业单位和中介类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主要进行责任委托,提供资源和政策的支持,并且实行监督;而对于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合理政府工具的选择和使用,降低公共服务的外部性,提高服务效率。

  陈教授在最后提出,公共服务需要在不同部门之间平衡责任的分担,形成互补的网络信任关系。政府部门必须建立共享机制,制定明确契约的主动地位,这样一个公私混合,功能互动的公共服务提供系统才能最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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