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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遭辞退,仲裁判赔偿——— 天都大酒店:就是不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0:0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明明已经生效了的仲裁裁决书,为什么都过去四个月了,至今就是不执行呢?”8月16日,一手抱着襁褓中婴儿,一手拿着一纸仲裁书的原安徽天都大酒店职员刘正艳女士向记者倒出了她的苦水。

  刘正艳称:她于1999年9月进入安徽天都大酒店工作,当时双方并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5年12月25日,就在刘正艳怀孕五个月的时候被天都大酒店口头辞退。与她有
同样遭遇的还有她的另一同事程女士,因其在怀孕四个月的时候被单位增加工作量,医生说如果继续从事这样大工作量工作的话就有流产的危险,无奈之下只能选择被迫辞职。

  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刘正艳和程女士于是向安徽省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天都大酒店给予赔偿。2006年3月24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失败。安徽省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2006皖劳仲裁字26号裁决:要求一、被诉人(即天都大酒店)于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合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两申诉人(即刘女士、程女士)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二、被诉人于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两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各4500元。三、被诉人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刘正艳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750元。四、被诉人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两申诉人服装、工号牌和考勤卡押金各200元。如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这样的一纸仲裁当时双方均表示服从裁决,可如今四个多月过去了,刘正艳和程女士并没有拿到仲裁书中许诺的任何赔偿,她们曾多次与天都大酒店联系,但没有得到任何明确答复。

  当天下午,记者与安徽天都大酒店人力资源部的徐经理取得了联系,徐经理说酒店的人力资源部是本月14日才建立的,他已经于16日上午打电话给刘正艳和程女士,希望她们去酒店协商解决问题。对徐经理的说法,刘女士告诉记者酒店只答应承担她们每人9000元,而根据规定酒店应该支付她们每人16000元左右。“我们要求酒店方按仲裁书履行。”

  ·席绪丽 杨克莉 记者 胡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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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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