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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女儿得房产 妻子状告房产局讨产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0:45 汉网

  1998年,武汉市政一公司对位于江汉区友好村43号的一批自管公房进行住房改革。其中一套58.04平方米的房屋,原承租人是谈先生,他去世后,单位“指定”其女谈三女(化名)承租,后改为谈二女(化名)承租。同年9月,该公司与谈二女签订购房协议,并办理了房产权。但这套房屋在出售时,仍由谈先生之妻王女士、谈二女、谈三女及王女士的另外两个女儿共同居住。她们均属售房对象,均有购房资格。于是,王女士及谈三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此前所颁房产证。

  [以案说法]

  对此,湖北华平律师所黄传宏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原承租人死亡后,其承租权由谁继承,并由谁来购买自管公房。首先,根据有关房改政策,在房屋原承租人谈先生去世后,户主王女士为法定承租人,谈二女为租赁契约写明的承租人,其他几个女儿享有共同承租权。其次,根据“房改房应由分房职工参加,产权单位在职工去世后,应将公房出售给其配偶,而非其子女”的原则,该房屋的售房对象应为王女士。因此,法院两审判决撤销了房产部门向谈二女颁发房产权的行政行为。

  记者金文兵 实习生高洁 袁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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