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跳桥导致塞车公里被拘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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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5: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记者胡军,通讯员交宣、周斌报道:记者昨日获悉,警方首次公开回应“跳桥自杀”扰乱交通秩序事件:番禺公安分局已对8月16日在洛溪大桥“跳桥自杀”,造成洛溪大桥及周边道路严重堵车的当事人杜某,按上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16日上午8时许,杜某半裸身子跳上洛溪大桥围栏,声称要对三年来未处理的交通事故讨说法而跳桥“自杀”,番禺区和海珠区警方迅速赶到现场,桥下水警和消防战士也严阵
据了解,杜某三年前在乘坐搭客仔摩托车与一货车发生碰撞的事故中受伤,治疗终结后,番禺交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未达成赔偿协议;依据有关程序规定,2005年7月15日,番禺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决定;今年7月4日,杜某向番禺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准备于8月29日开庭审判。 交警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杜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应予处罚。这是警方首次公开回应“跳桥自杀”扰乱交通秩序事件。依据《治安处罚法》规定可在5-10天范围内进行处罚,但鉴于杜某的违法故意和严重后果,最终取其上限10天。交警部门表示,希望广大市民选择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利益,不要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不但不利于解决问题,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广州广信律师事务所祝志群律师认为,某些人想通过极端方式解决某些问题,社会为此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所造成的损失在必要时警方可依法追缴,还可以提起民事赔偿。但一般来说,救助带有公益性,是不应该向救助者收费的,救助中产生的费用也不应该由受助者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