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两机”的故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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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5:25 新民晚报 | |||||||||||
◆朱妙春 仲厂长,40多岁,个头不高,国字脸,虎背熊腰。他原是上海食品机械厂(下称“食品厂”)的技术科长,曾先后负责完成了月饼芯子机、双轨糕饼自动成型机和三面封枕式
仲厂长只好上诉。然而仲厂长对改判也缺乏信心。他曾先后咨询过五位律师,也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的工作,但都不得要领,案件败诉似成定局。仲厂长一筹莫展,不知所措。 听完案情介绍,我感觉这个案子似乎并未走入绝境。因为本案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食品厂的产品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二是仲厂长与食品厂劳动关系的解除日期。前者决定仲厂长使用食品厂的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后者则决定仲厂长和伟隆厂对系争食品机械的后续改进的权属。我粗略地谈了自己的看法,仲厂长听后似看到了希望。 正式接受伟隆厂和仲厂长的委托后,我立即采取三项措施: 其一,委托技术鉴定部门对系争技术进行鉴定,以确认食品厂的产品技术是公知技术,伟隆厂的产品其技术较食品厂有重大改进。 其二,图表举证,使之一目了然。我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根据鉴定报告和技术资料对有关产品进行技术上的分析比较,并将其表格化,以证明伟隆厂的两机是在公知技术上自行设计的,是更为先进的技术成果,也即有自主的知识产权。 其三,另辟战场,即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要求确认仲厂长与食品厂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是1994年11月12日。与此同时向中院提出因劳动关系的解除日期与是否侵权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裁定中止审理。 在法庭上我对两个关键问题做了较为充分的阐述,提出:一、食品厂的产品技术是公知技术,不属商业秘密;二、仲厂长辞职在先,故其辞职后对系争产品技术上的改进不属职务技术成果,其成果权理应属于伟隆厂。合议庭基本采信了我的观点,主审法官有魄力,有能力,在关键问题上勇于突破,认为法律应当促进科技发展而不能阻碍技术进步。上海高院对此类案件还专门进行了研究,对法律理应促进科技的基本思路也予以认可。 跨入新世纪的第11天,好消息传来,中院对一审判决作出重大改判:认定食品厂没有向法院明确其要求保护机械的秘密点,故法院无法予以支持;同时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于1994年11月12日解除,则之后仲厂长在汇龙公司和伟隆厂对涉案产品的重大技术改进部分,不能视为职务技术成果。因此,二审撤销原判,认定三被告对原告不构成侵权,伟隆厂可以继续生产。 案子结束后,仲厂长送我一块书有“妙手回春”四字的匾额以示感激。 插图叶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