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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2·25”驾车撞人案一审判决引来众 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00: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记者陈昌云  

  8月15日,在案发5个月又20天后,昆明市政协办公厅驾驶员林清旗一审被昆明市中院以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个案件曾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今年2月25日,林清旗驾驶市政协的公务车,
在昆明市中心东风广场附近先后撞死4人,撞伤22人。事件经过

  2006年2月25日19时50分,时任昆明市政协办公厅驾驶员的林清旗驾驶一辆号牌为云AA6045的黑色帕萨特公务车,在违禁左转弯后,快速向行人及公交车站的候车人群撞去,先后撞倒26人。适值昆明市“两会”召开期间,此案由于实施人身份、所驾车辆、实施犯罪地点及时间比较敏感,引起全国的关注。事后,林清旗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提起公诉。

  7月26日,林清旗驾车撞人案在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肇事司机林清旗。在3个多小时的审理中,法庭出示了两份来自云南省精神病院和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证明林清旗患有“精神病”。云南省精神病医院的结论是:“林清旗作案时患急性应激性精神病,(应)为限制责任能力(的人)。”

  这两份倾向于认定林清旗患有精神病的鉴定书,成为庭审中爆出的最大新闻。庭审中,公诉方和林清旗的辩护律师对鉴定书均表示“没有疑义”。对此,旁听席上一片嘘声。林清旗也当庭推翻了之前所作的供诉,称“自己落入了有人事先设置的陷阱”,自己是被冤枉的。“疯子撞人”?

  7月26日的庭审有电视实况转播。

  有市民认为,林清旗故意撞死撞伤这么多人,要想活命,惟一的办法就是被证明有精神病。

  听到林清旗是“疯子”的鉴定结论后,参加旁听的受害者亲属张老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怎么会这样?什么机关会用一个疯子开车?”

  细心人注意到,虽然先后有来自云南和北京的权威机构作出的两份“鉴定”,但第一份鉴定是云南省精神病院于事发后一个月的3月28日作出的。而第二份鉴定则是在许多受害者或其家属不服云南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又请北京方面做的。林清旗的供述则时而“疯癫”,时而正常。

  在法庭上,他一方面说其领导要“整他”,他要“报复他”,这种“报复心理”贯穿其作案前后的近大半年时间。但当法官问他撞人行为算什么时,林清旗淡淡地说:“这只是一起交通事故。”

  从现场交通监控录像看,林清旗违章左转撞人前曾遇到一辆公交车,林清旗有意识停顿避让,而后才驾驶汽车撞向行人、路人。

  一位法律界人士对此表达了他的看法:这个证据显示,即使林清旗确有精神疾患,至少当时也没有发病。他说:“从避让公交车到撞人,林清旗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里就发病了,这要用什么方式才能鉴定出来?”“疯病”免死

  8月15日宣布的一审结果没有超出市民的预料。这个结果说明法庭采信了关于林清旗患有精神病的两份鉴定。

  一位法律从业者告诉记者,按照我国《刑法》,林清旗触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他介绍说,但该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位法律从业者表示:“林清旗得以在撞死撞伤26人、同时给公私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事实下被判死缓,应是较轻的处罚。”

  另外一位法律工作者王先生说,依照法律,如果那两份精神病鉴定确实真实有效,可以证明林清旗当时是在发病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法院就应当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免除对他的处罚。而现在法院的判决应该说是自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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