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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行道树伤人赔偿7000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00:16 重庆晚报

  本报讯石柱一农民在路边砍柴,附近被砍伐的行道树倒下继而打伤了他。上周,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行道树的买家和砍树者赔偿7500余元。

  秦某是石柱的一个个体户。去年年底,他买下石柱县公路养护管理一段辖区内一路段改造范围内的行道树,为了早日将树砍伐并运回石柱加工,便让当地农民陈某来砍树,约定报酬为每立方米40元。

  今年元月12日,当地62岁的农民冉某在该路段距公路15米处的山里剔柴,陈某砍伐的行道树倒在冉某剔柴处的树枝上,树枝翘起来刺伤了冉某的左耳。冉住院治疗23天,花去医药费4500多元。出院后,冉多次要求陈、秦两人赔偿,但两人相互推诿,有关部门多次协调也没有结果,冉某遂将两人告上法庭。

  庭审中,陈某认为自己只是被秦某雇请砍树,事故赔偿责任应该由秦某负责。秦某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秦两人应属于承揽关系,陈某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致人受伤,定作人秦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杨波实习生张昆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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