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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体脱落砸伤人伤者找谁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02:11 沈阳网-沈阳日报

  一栋临街住宅楼的楼顶掉下一块混凝土,把正在楼下餐馆吃饭的食客砸伤了。该楼是某研究所的家属楼,已经房改出售给职工,但还没有物业管理;巧的是,事发当天,售房单位刚与一广告公司签订楼顶广告牌租赁协议。那么,究竟谁该为伤者赔偿?8月18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判对住宅有维修养护义务的售房单位承担伤者赔偿责任。

  楼顶掉物砸伤食客

  小李家住在三好街繁华地段。2004年5月31日20时许,小李在自家楼下一烤肉馆门外就餐。在就餐过程中,他被楼顶房檐边缘下部脱落的一块混凝土砸中头部,致头部多处受伤。小李为此入院治疗花费2.2万余元。小李的伤情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

  该谁负责各有说法

  谁该为小李的伤负责?当然先要找到楼房的主人。小李获知,该楼房是沈阳一家研究所的家属住宅。他找到该研究所,研究所却告诉他:就在事发的当天下午,他们已经与沈阳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同意广告公司在楼顶东侧设立安装广告牌,并约定楼顶的防水层、房檐及其他设施发生漏水、破损等由广告公司负责维修。所以楼顶的管理责任应由广告公司承担,该公司是最终意义上的管理人。

  可是小李找到广告公司时,对方又给了他另外一种说法:“你受伤是因为该楼墙体脱落,不是广告牌或附属设施脱落造成,与我们没有关系。该楼建成已有十多年了,楼体长期失修,研究所未履行修缮义务,对外墙脱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你应该找他们。”

  两家单位互相推脱,小李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于是将两家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定售房单位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研究所家属住宅楼虽然已经房改出售给职工,但《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宅的管理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管理。”由于研究所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故按《通知》的规定,研究所对该房有管理、维修、维护义务,研究所应是该楼房事实上的管理人,故研究所应承担民事责任。

  研究所提出已将混凝土脱落部位的房顶出租给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应对小李的人身损害负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因研究所与广告公司之间系租赁协议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研究所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协议未排除研究所对该楼房的管理义务,故法院对研究所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定由研究所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6万余元,减去小李医疗保险和研究所已支付的费用,实际应赔偿小李3.5万余元。

  本报记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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