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经理被曝有“老公”,小区“内部报刊”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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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06:4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张璐通讯员江法) 业主委员会办报在小区内免费发行,报上登的一篇投诉却惹出一场名誉权官司。记者采访中获悉,我市不少小区物管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都办有“内部报刊”。但新闻出版部门表示,这些报刊不可能取得“准印证号”,应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今年3月,江宁区东山街道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办了份名为《明珠之家》的报纸,在小
当月,业主何某因房屋质量问题向该报投稿。文中有段话写道:“小区物管公司经理许萍(化名),曾自称小区开发商的老总是她‘老公’……”这篇文章刊登在3月19日出版的《明珠之家》第二期上。当晚,这份报纸被分发到每户业主家中。 而今年32岁的许萍至今未婚,看到这份报纸非常恼火。许萍认为,稿件内容对她的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4月5日,许萍向法院起诉,要求业委会正副3名主任,及业主何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日前,江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擅自公布许萍不是事实的个人隐私,侵害了她的名誉权。小区业主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对投稿内容未经核实即同意刊登,也间接侵害了许萍的名誉权。但该侵权行为只在该小区内部有一定影响,后果并不严重;并且何某投稿的目的是为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并非故意宣扬许萍的隐私,故法院判决四被告当庭赔礼道歉,驳回了许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在我市其他一些小区,也有由物管公司或小区业委会发行的“内部报刊”。昨天,市新闻出版局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处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出版“内部报刊”应有“准印证号”,而申请“准印证号”,也应具备一定条件。小区物管或业委会根本不可能申请到“准印证号”,所以小区“内部报刊”都应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编辑秋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