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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承认“有生理缺陷”才能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1:28 汉网

   汉网消息(见习记者柯美学)丈夫要求离婚,妻子提出的离婚条件——在离婚协议上注明“男方有生理缺陷”,却让丈夫有点头痛。上周五,丈夫李先生打进晨报“律师连线”,向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刘贻荪律师咨询:“难道我不承认有生理缺陷,就不能离婚了?”

  家住汉口的李先生今年29岁。今年春节,他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小芳(化
名)。在父母的催促下,李先生与小芳于6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至今未住在一起。

  李先生称,拿了结婚证后,他发现小芳喜欢自作主张、比较势利,让他无法包容。他担心以后长期生活在一起会合不来,便想趁着现在还没住在一起就离婚。

  经过一个多月的交涉,小芳同意离婚,也把开始提出的1万元青春损失费降至3000元,但坚持要李在离婚协议上注明“李有生理缺陷”,否则就不离婚。

  “我身体好好的,不知道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要求。我要是写了,那我以后还怎么再结婚?”李先生颇为不解。他想知道,如果不同意妻子的这个要求,他还能离婚吗?

  对此,刘贻荪律师认为,如双方确无感情或感情已破裂,可协商离婚。至于妻子提出的非分要求,李可拒绝,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后的双方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均分,李先生不用另外赔偿所谓的“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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