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三条法规均适用结果各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2:14 东方网-劳动报

 案件回放同一起医疗纠纷,原告第一次起诉的诉讼标的是100万,
诉讼过程中,原告突然撤诉,并很快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这一次
的诉讼标的疯狂地涨到了700万。是什么让原告两次诉讼之间存在7倍
的差距呢?

  原来,第一次诉讼时,这起医疗纠纷的鉴定结果还没有出炉,原
告暂按医疗事故来计算,得出了100万的赔偿。就在诉讼过程中,鉴
定报告下来了,被起诉的两家医院一家构成医疗事故,另一家不构成
医疗事故。于是,原告律师重新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赔偿计算,按照不
构成医疗事故来计算赔偿反而费用高,在精神抚慰金赔偿上,不构成
医疗事故医院的被请求赔偿金额是构成医疗事故的9倍。

  构成医疗事故要医院赔100万,不构成医疗事故要医院赔700万,
这是什么原因呢?记者针对这个问题,采访了本市卫生法律方面的专
家。

  专家点评上海交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法教研室主任高建伟告
诉记者,出现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而处理结果相差甚远的
状况,究其实质,在于审理中适用的法律不同。加之承办法官各不相
同的专业学识、社会阅历以及办案经验,就会产生理解上的不一致,
从而出现法律适用的不一致、执法尺度的不统一。目前人民法院审理
医疗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上海中医药大学法律教研室主任、上海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静
认为,由于主要的三个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分别出自三个不同的部门,
因此它们在内容上的差异和不统一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关于赔偿
的条款上。以患者死亡的案件为例,根据《条例》,患方仅可获得医
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赔
偿。但是按《解释》规定,患方在可获得《条例》所规定的赔偿外,
还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仅此一项,如是上海的城镇居民,以目前的
计算标准,死者家属就可以获得33万余元。在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
上的人数计算上,《条例》将其限制在2人,而《解释》没有限制。
同样精神抚慰金的计算上,《条例》有上限,而《解释》没有,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非医疗事故的赔偿远远高于医疗事故赔偿的现象。
  由于《条例》和《解释》在赔偿上的差异,有些当事人在深谙此
道的律师的建议下,在被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后,往往选择人身损害
赔偿,有时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以获得更多的赔偿。

  高建伟和张静同时表示,上述情况,已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她
们希望立法部门在今后的立法中,不同的部门应加强协调,尽量做到
统一。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