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出售抵押房屋被判返还房款并赔偿2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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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2:56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 通讯员 高志海)因房地产公司将已经抵押的房产卖给自己,业主吴女士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二中院终审判决撤销房地产公司与吴女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此外,房地产公司返还吴女士118万余元购房款及利息,给付20万元惩罚性赔偿款,并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在2005年8月1日已被抵押,房地产公司称其在卖房时已将抵押的事实告知吴女士,但其未能就此提交证据,故不予采信。房地产公司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现吴女士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于法有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