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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撞人案 理赔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3:03 法制晚报

  车主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金对簿公堂 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认定成最大争议焦点

  车库撞人案 理赔引争议

  事发地是否为道路也成焦点 法官:交强险实施后此类事件保险公司必须赔

  本报讯(记者 王巍)在车库倒车撞死保安,车主与保险公司因为争执10万元赔偿金谁来买单而对簿公堂。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审理了此案。

  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认定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车主认为该险种属于国家强制险,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不能免责,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该保险只是普通商业险,出现免责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9时,原告陈先生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来到了法庭。在双方当事人宣读了起诉请求和答辩意见之后,审判长当庭总结出有关该案的5个争议焦点:

  地下停车场是否为公用道路;致害人是否具有逃逸行为,该行为是否可以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陈先生是否变更了车辆的用途,这种变更是否能构成拒赔的理由;陈先生是否失去的保金的适合主体;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道交法76条。

  陈先生的代理人提出,我国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强制保险,而不是自愿保险,按照该保险的性质,不论在事故发生时司机是否具有逃逸行为、投保的是运营车辆还是非运营车辆,保险公司都不能因与被保险人的约定而免除赔偿义务。

  陈先生的代理人还指出,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认为陈先生无权主张赔偿,那么陈先生可以考虑以公司名义进行起诉。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目前我国没有相应的法规明确地下车库是否属于道路,所以此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很牵强。第三者责任险属于一种强制商业险——也就是一种必须投保的自愿商业保险,因此发生事故后,应该根据合同约定中是否具有免责条款再决定是否赔偿。

  在辩论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审理。据法官表示,这是在今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前的一类典型案件,交强险实施后明确认定,此类事件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部分争议焦点双方分歧意见

  争议焦点

  地下停车场是否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原告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算是道路,因此事发地停车场是道路。

  被告意见

  地下停车场不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范畴,不应适用强制三者险。

  争议焦点

  原告变更投保车辆用途能否构成被告拒赔理由

  原告意见

  道交法并未规定变更车辆用途可以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被告意见

  保险条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投保时未按实际使用性质投保的,保险人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但按规定增加免赔率。”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未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能否构成拒赔理由

  原告意见

  保险合同未指定驾驶员,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是因为原告使用投保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

  被告意见

  原告作为投保人在事故中未承担赔偿责任,如赔偿了原告,则原告因此次事故有获利,违背保险法规定的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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